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米购领域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1:30   文章来源:网络   

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 知》(榕政综[2021]264号),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持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满意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 于 印 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 〔2020) 4 6 号)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严格执行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从 2 0 2 2年开始,各单位需在年初政府采购预 算报表中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及比例。采购人、代理机 构应按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合同,明确相关内容,在履约保证金、 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二、取消非公开招标(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论证纸质件审批。

非公开招标(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进口论证全面实行网上审批。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非公开招标(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审批管理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将非公开招标 (含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上传至政府采购公开信息 系统,并保证上传材料的真实、清晰、完整,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备查。

三、 消 纸 质 投 标 (响应)文件副本

在福建省政府采购公开信息系统上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减少或取消供应商须提交的纸质投标(响 应 )文件,原则上先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一份。采用电子 投 标 (响应)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 (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的,因异常情况运维人员无法及时解决,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评审组织人员应按规定办理 封存手续,待异常情况解除后再恢复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管理承担主 体责任,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 下载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准备资料、进口 产品核准、采购方式审批材料、采购文件资料、开 标 投 标 (响应 ) 文件、评审文件资料、质疑投诉处理材料、合同履行等其他相关 材料。采购人应妥善保存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项目结束之日起 至少十五年。

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

2 0 2 2年 1 月 1 日起,预算金额在 5 0 0 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 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 购文件中明确写明,“供 应 商 在 投 标 (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 相关承诺函 (详见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 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 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 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 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 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 鼓 励 免 收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免收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 明收取金额和理由。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交 。

、 鼓励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对供应商免收或降 低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 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 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供履约保证, 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履约成本。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 定事项后按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延迟退还的,应当按合同 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采购文件应写明履约保证金收退时间、比例、 方式和不予遐还的情形,未在采购文件中写明要求的,不得事后 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 加强履约支付的管理

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向供应 商先行支付一部分合同资金,缓解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采购 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 满之日起算。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 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对于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 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 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 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0 日。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但因供应商原因超期的除外。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有条件的采 购单位可以即时支付。

、 持 续 推 进 “政采贷”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拓宽中小企业获取履约合同 的资金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政采贷”推进 工作,如在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 在采购文件获取、中 标 (成交)通知书送迗、合同签订等环节, 告知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不得体现特定银行及产品名 称,并提示中标 (成交)供应商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办理。

 九、 实 施 联 合 米 购 (统招分签) 不同的预算单位采购同一品目货物和服务的,可通过委托同 一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合并,实施联合采购。适用情形包括:

1. 采购预算下达至二、三级预算单位且内容及采购需求相同 的采购项目,可由主管预算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2. 转移支付资金下迖至县(市)区且技术、服务等指标可以 统一的采购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3 . 由不同预算单位承担的同类采购项目,可自主发起联合采 购 。 参加联合采购的预算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相同的 代理机构、采购方式和采购品目。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联合采 购 ,由主管部门确定采购人代表;由预算单位自主发起的联合采 购 ,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采购人代表。采购活动结束后, 相关预算单位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分别签订采购合同。

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 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 方式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 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或代理 机构向社会公告时,应考虑到公众的关切,选择人民群众易于接 触的媒体,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真正便于公 众的监督。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档案存档备查。

十一、实施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申请采购预算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采购实施过程中要同步开 展绩效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监 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慢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 ;采购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 改进管理、提高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质量的重要依据,评价中发 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时整改到位,不断提升政府采 购项目绩效。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格承诺函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