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断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依法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是严肃投标(响应)和履约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落实公平竞争交易原则的重要抓手,有利于防范供应商失信风险、保障采购活动有序推进、建设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并优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细化内部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管理。
二、严格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一)依法自主决定保证金收取。对政府采购保证金不搞“一刀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选择是否收取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二)严禁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严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委托管理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收取和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
(四)细化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规则。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比例、提交方式,以及退还的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等。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五)规范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确认相关情形,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不得擅自扣留、退还。
(六)按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因故延期的项目,周期较长时应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并相应调整重新提交保证金的时间。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定期核对清理,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
(八)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比例和退还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特点、风险控制管理需要、履约和付款进度安排等,在法定保证金收取上限范围内,合理确定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设置明显超出供应商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和期限。
(九)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制度,供应商可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十)优化保证金过程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保证金管理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范保证金挪用、损失和保证金缴交信息泄露等风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借助银行等机构的专业优势,实现保证金的专项保管、自动校验、信息保密、自动退还等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清理清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照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对于违规收取或未及时退还的保证金,应在2022年1月31日前进行清理清退,或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二)加强检查督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合规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要督促整改到位,典型案例要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曝光。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设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完善保证金提交和退回情况查询、在线发起退回申请、合同签订提示等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自动化水平,为保证金管理提供便利,切实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