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是当前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表了《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排名由46位上升到31位,是全球营商环境改善程度最显著的经济体之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我国营商环境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仅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还将对其他市场活动形成引领示范作用,有利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2020年开始,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将政府采购由观察指标转为正式评估指标,占各经济体营商环境总得分比重的十一分之一,政府采购指标的纳入将对我国在《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产生重要影响。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总体上竞争有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财政部去年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文”),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中的政府采购指标,对目前政府采购领域中不明确、不细化的制度条款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新要求,重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38号文列举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种情形。如,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上述情形在目前政府采购实务中较为普遍,针砭时弊、针对性、亟待重点清理和纠正。
第二,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38号文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应定期或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张旭东认为,较之其他领域,政府采购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做法早已走在前头了。如,国家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就明确了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与公平竞争制度审查的要求相契合。又如,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将采购计划审批改为备案制,减少审批审核事项,简化优化采购程序,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这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
第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38号文明确了包括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等在内多项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措施着重破除政府采购中不合理的藩篱和门槛,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保障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并通过采购工具优化和规则的更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第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由于世行营商环境指标鼓励供应商通过电子化采购门户完成提交标书、开标、召开评标委员会的虚拟会议、签订合同等。因此,38号文还要求逐步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第五,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其中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这项工作的重点安排。今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政府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目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系统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查询模块近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线,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渠道准备就绪,试点工作即将启动。时任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钢平认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一次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刻变革,提前公开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有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市场信息做好应标和响应准备。
第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从《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再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不断完善,投诉处理工作质量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严肃性得到有力彰显。由于,世行营商环境指标鼓励通过电子采购门户处理投诉,质疑答复岗位与采购操作岗位应当分离。因此38号文要求:“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不少业内专家认为,财政部积极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中的政府采购指标,对我国加快形成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闻“召”而动 地方财政部门练好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真功夫”
随着38号文的下发,各地财政部门闻“召”而动,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纷纷打出“组合拳”,确保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断向纵深推进。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方面,安徽省财政厅要求必须打破“卷帘门”,不设置限制性条款、不让投标企业吃“闭门羹”,让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下”。在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的《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中明确,安徽省内各级财政部门,清理现有文件制度。对历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梳理,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及时废止或纠正,做到境内注册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
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多地财政部门按照38号文的要求系统清理此前与上位法有冲突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另外福建省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严格审查。
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方面,广西财政厅发文要求:“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并优化采购流程。从发布招标公告到采购评审结束,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增加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负担,能够减免的材料一律减免。各采购单位要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确认采购结果和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结果的时间、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发布中标结果的时间及采购合同签订的禁止性内容。”
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方面,内蒙古财政厅去年以来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细化梳理了政府采购活动网上运行、电子卖场等重点问题。内蒙古财政厅副厅长马保国在全区政府采购改革工作推进会上指出,今年起内蒙古财政厅通过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优化该地区政采领域营商环境。首先,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依托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优化简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审批、核准事项“网上办、一次办”,备案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实现政府采购信息注册“一网通办”。其次,按照规范要求升级改造现有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现与预算编制和国库支付系统的实时连接,将采购公告信息、合同信息在线传输给支付系统,强化预算执行控制。再其次是研究推进电子化采购平台,电子卖场与国库支付系统建立衔接,逐步实现项目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政府采购全周期、全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最后加强内部采购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资金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内部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深圳市财政局印发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市区采购人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域外企业)提前获悉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此外,作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城市的北京、上海已如火如荼按下工作的“快进键”。不少地方虽然不是财政部明确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也主动做起首批“吃螃蟹的人”。四川省财政厅要求,6月1日起,除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都要公开采购意向。河北省财政厅发文,2020年12月底前先由省本级试点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在省本级全部实行,各市县(区)于2022年前全部实行。
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方面,宁夏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在线受理及管理制度等。据悉,宁夏财政厅已开发了全区财政部门可使用的“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试行)》明确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优化环境注定将成为今年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相信随着各地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序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