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投标,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0-04-02 17:43   文章来源:   
在采购货物时,经常会遇到响应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的问题。为此,在招标采购方式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之所以在招标采购方式中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制造商操纵控制市场,组织供应商恶意串通,所以将投报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的供应商(代理商)视同为一家,从而引导政府采购市场充分竞争,避免垄断。那么,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中如果也遇到类似的响应--供应商所投货物品牌相同或核心产品相同,又该如何操作呢?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依据87号规定

在采购货物时,经常会遇到响应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的问题。为此,在招标采购方式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作出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竞争性磋商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条件的规定为: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7号令相对于暂行办法要晚近三年的时间,前者比后者肯定要成熟一些。所以,同样是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暂行办法就没有考虑或设计多个响应供应商报"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问题的处理办法。因此,在这种情形下,采购人采购货物时应尽量避免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因为,两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基本相同,没有法规障碍。

如果选择竞争性磋商,遇到多个供应商报"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问题时,如何处理呢? 

 在与供应商磋商过程中,要了解所有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了解供应商是制造商、生产商,还是经销(销售)商。一般情况下,报相同品牌的,只要有制造商参与,生产商和经销商是没有定价权的,他们的参与只是“凑人数”。同样,如果核心产品在整个货物中其报价大于50%以上,其报价权也是由制造商控制的。没有授权或承诺,经销(销售)商是拿不到货的或拿不到具有竞争力价位的货的。因此,除了核心产品的价格所占比重较小外,经销(销售)商是不会与制造商同台竞争的。
 
    在满足三家的情况下,采购人可直接选择与制造商进行磋商,如果考虑技术方案先进性、科学性和售后服务的便捷性问题,也可考虑与经销商进行磋商。
竞争性谈判 不存在同品牌同台竞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条件的规定为: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除第一种情况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外,也就是说,原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废标了,没有供应商响应或响应的供应商不符合采购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由于是先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说明采购项目的需求是明确的,只是没有供应商响应。对于这种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要回到需求和预算问题上来。先看需求制定是否科学,而后了解市场生产情况;再看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是因为采购人没有做足市场调研导致无供应商响应。总之,要通过与供应商的谈判先解决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科学性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问题。当达成统一后,再进行下一轮谈判。由于最终是通过报价来决定成交供应商的,所以不存在相同产品或核心产品相同的同场竞争问题。

 第二至四种情况都是不“确定性”因素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要么是采购人自己心目中就没有一个具体、详细的采购需求;要么是时间过于紧急;要么是对采购项目预算价格心中无底。因此,采购人通过与供应商的“谈判”,来借“智”,完善采购需求并对市场有进一步的了解。最终还是由报价决定成交供应商,所以也不存在相同产品或核心产品相同的同场竞争问题。

询价采购 选择供应商时应尽量考虑具有代表性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由于询价采购方式是先成立询价小组,然后由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所以,询价小组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尽量考虑供应商的代表性,防止都选择代理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的供应商。即使不能做到这一点,也要尽量选择制造商。

搞好市场调研 充分了解销售模式

目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87号令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先作些基本分析。

首先,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方式不一样。招标采购方式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广而告知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只要是符合资格要求、有意向性的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争,其指向性不明确。邀请招标还有一个资格预审的过程,而公开招标则连资格预审都没有。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有四种渠道,即发布公告、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因此,采购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比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渠道多一些,且有主动权。

其次,搞好政府采购市场调研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前要深入调研采购项目的市场情况,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责任所在。采购人需要调查了解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情况,看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有超过三家以上的潜在供应商,如果潜在供应商大大地超过了三家,则选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只有三家至五家,则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家的直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同时,还要充分了解并判断采购项目的市场销售模式。目前,一般的市场销售模式分为如下类型:制造商既自己生产,也销售;制造商委托生产,自己销售;制造商委托生产,授权销售;制造商既自己组织生产,也直接销售,还授权销售。从这些销售模式中,就可以看出制造商是否控制销售、乃至控制市场的情况。只有对市场销售模式有了充分地了解之后,才能判断供应商是否提供的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
 
    最后,还要明确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操作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