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包 | 服务名称 | 主要服务要求 | 服务期限 | 合同包预算价(元/年) | 合同包最高限价(元/年) | 磋商保证金金额(元) |
1 | 食堂托管服务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 2年 | 800000 | 409200 | 4000 |
购买磋商文件、成交服务费汇入账户 | 磋商保证金汇入账户 |
开户名: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 | 开户名: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门支行 | 开户行:工行福州城东支行营业室 |
账 号:407870398762 | 账 号:1402095119600177037 |
财务联系人:陈小姐0591-87318812 | |
传真:0591-87316927 | |
注:1.供应商认真审查清楚相应账号,磋商保证金缴错账号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转账附言: 2.1.磋商保证金转账单或电汇单上需注明“具体项目编号的磋商保证金”。 2.2.购买谈磋商文件转账单或电汇单上需注明“具体项目编号的标书费”。 2.3.成交服务费转账单或电汇单上需注明“具体项目编号的成交服务费”。 |
明细 | 描述 |
a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 单位负责人须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等文件”载明的一致。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并附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
a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注:供应商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则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提供执业许可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a3财务状况报告 | 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 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第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并附上其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帐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a4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 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当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
a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当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
a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 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作出声明。(注:1、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声明,若声明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2、响应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应为原件。) |
a7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须具备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颁发新的食品方面许可证书的,应从其规定。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的,有年检要求的应符合规定,有变更事宜的,变更文件应附齐全完整。即使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格类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确定成交人后,如发现成交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a8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注: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声明,若声明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3、响应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应为原件。) |
a9无行贿犯罪书面声明 | 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作出声明。(注:1、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声明,若声明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2、响应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应为原件。) |
a10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由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若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投标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项号中“一、信用记录”。 |
a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a1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函须为原件。※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
a13其他 | 其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第一部分“说明”中的第3条款。 |